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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相关法律解释 诉讼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二种。 1、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3、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 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5、 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向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 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 缴费收据、传票等; 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4、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财务报表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家庭资产证明材料。 5、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证明材料。 6、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材料。 7、我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担保的责任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等)。 (二)我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我公司与申请人签定《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三)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四)我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五)我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程序结束。 移动电话:13552431261王先生 电子邮件:beijingdanba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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